• 简体   /   繁体
“微信养号”为诈骗圈定作案对象的定性-中国检察官·经典案例2024年10期

“微信养号”为诈骗圈定作案对象的定性

作者:王义云 田玉琼 字体:      

摘 要:以出售为目的收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,骗取信息主体通过微信账号好友验证,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,仍非法提供含有特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,圈定诈骗作案对象,并在诈骗(试读)...

中国检察官·经典案例

2024年第10期